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規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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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用規范標識 打造服務品牌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于啟用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標識的通知》,要求各地使用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標識(以下簡稱調解標識)、掛徽及調解員胸徽,日前,記者就此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調解仲裁管理司相關負責人進行了專訪。 記者:啟用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標識的必要性有哪些? 負責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調解單列為一章,明確規定了調解組織和工作程序,提高了調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近年來,人社部門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調解的組織、隊伍和制度建設,調解工作取得了長足進展。但是,當前調解組織缺乏專門標識的問題凸顯出來,一些地區人社部門及調解組織自行設計使用各類標識,影響了調解組織形象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啟用統一規范的調解標識,是貫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規范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規定,加強基層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的需要,有利于體現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的專業性和人社部門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樹立專業性調解的服務品牌,提升社會公信力,從而更加充分發揮調解在爭議處理中的源頭性、基礎性作用。 記者: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標識的圖形涵義如何解讀? 負責人:調解標識主體顏色為綠色,一方面體現春意盎然,寓意調解工作在爭議處理各環節中最具活力;另一方面體現平和,通過調解能夠及時修復當事人之間的勞動人事關系。圓形圖案象征圓滿,體現調解制度的優勢在于“案結、事了、人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字樣意在明確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是專業性的調解組織。橄欖枝體現調解以柔性化的和平方式處理爭議。雙手變形為兩只鴿子象征調解組織手托兩方、居中調解,幫助爭議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彩虹象征調解組織為雙方當事人搭建起溝通橋梁,雨過天晴,呈現五彩繽紛的美好愿景,象征共同構建和諧的勞動人事關系。 記者:啟用調解標識,標志著調解工作進入了規范化發展時期,特別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后,調解工作取得長足發展,主要成效有哪些? 負責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后,調解工作取得的成效可以概括為五個方面:一是明確了調解工作指導思想。即貫徹“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工作方針,把調解作為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擺在爭議處理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事業單位調解、鄉鎮街道調解、行業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多渠道的爭議調解體系,推動和促進具有調解職能的其他社會組織及律師、專家學者開展調解工作,形成開放式的社會化調解網絡,最大限度地將爭議通過調解快捷、平穩化解,維護勞動人事關系和諧和社會穩定。二是初步建立了調解法律政策體系。形成了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為基礎,以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意見、加強非公有制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意見、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規范等“法、規章、規范性文件”為主的調解法律政策體系。三是建立健全基層調解組織。截至去年底,大中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建率超過50%,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調解組織組建率超過60%,部分地區在教科文衛等爭議多發的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建立了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四是建立了調解工作部門聯動機制。人社部門積極會同黨委綜治、司法、工會、企業代表組織等部門,通過聯合出臺規范性文件、聯合督查調研、聯合召開經驗交流現場會、聯合舉辦培訓班等方式,合力推動調解工作有序有效開展。五是不斷創新調解工作。 記者:當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哪些? 負責人:主要問題是調解組織服務社會的能力不強。主要體現在:一是非公有制企業預防調解工作相對薄弱。目前,非公有制企業、行業商會(協會)調解組織組建率偏低,企業內部勞動爭議協商解決機制尚未普遍建立。二是調解員隊伍建設亟待加強。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調解員往往是“一人多崗,相互兼職”,調解員虛化現象嚴重。三是基礎條件保障不到位。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調解組織普遍面臨辦案無場所、經費無保障等問題。 記者:今后推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工作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負責人:一是健全各類調解組織。繼續會同有關部門,提高企事業單位、鄉鎮街道、行業性、區域性調解組織組建率,鼓勵和支持律師、專家學者、社會組織參與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發揮獨立第三方調解的優勢。二是完善調解工作機制。大力推動基層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指導各地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啟用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標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統一調解標識,統一機構名稱,統一工作職責,統一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企業勞動爭議預防機制,營造健康和諧的企業文化,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加強調解與仲裁有效銜接,指導各地落實調解協議仲裁審查確認、調解建議書、委托調解等三項工作制度,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三是強化人社部門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中的主導作用。主要體現在: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規章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基層調解組織建設,主導建立調解工作聯動機制和集體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機制,在大調解工作格局中擔負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的牽頭任務。四是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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